基隆記者﹨王貴郎報導
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並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之作業負擔,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重新規定各稅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99年9月24日起,「一次核定」的稅額小於300元仍需繳納;唯有在「一次核定」後,發現尚有短漏稅,且短漏稅額小於300元以下者,係屬小額欠稅,基於稽徵成本考量,稅捐稽徵機關不再發單給納稅義務人。
有關地方稅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規定如下:
1.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的本稅及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免徵限額規定為三百元、免退限額規定為一百元。
2.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的滯納金及利息免徵限額規定為二百元。
3.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的本稅及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免移送執行限額規定為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