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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方新聞版

 

欠繳稅捐不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免移送執行

【記者 林穎宜/台中市報導】∣2010.04.24 

        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滯納金及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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