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狗宰貓 外勞一樣要重罰

【記者 陳俊富/台中縣報導】∣ 2010.02.23

臺中縣政府勞工處日前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轉農委會公文,要求加強宣導縣內之外國勞工朋友不得殺犬、貓為食用,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重罰。雇主應負加強宣導的責任,以免雇用的外籍勞工,誤觸法令而受重罰 !

臺中縣內共有近 3 萬名外籍勞工,因來自不同文化及生活習慣之國家,所以可能不瞭解國內相關法令及習俗。近日農委會接獲許多民眾反映,來台工作外國勞工朋友疑有捕捉犬隻並宰殺以食用等情事,縣府特別籲請所有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及仲介公司協助宣導「動物保護法」,避免誤觸法令而受罰,該法第 12 條明訂任何人不得為肉用、皮毛等目的而宰殺犬、貓,違反者可依該法第 25 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 2 年內再犯者,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另 5 年內再違反者,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另該法第 27 條規定,販售犬貓屠體者,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就此高額的罰金,對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不貲是非常大的罰則,為顧及外籍勞工、雇主及仲介公司的勞雇關係,希望各界予以加強宣導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