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討時間,不受 5 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記者 林穎宜/台中市報導】∣ 2010.02.24
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 5 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以為應繳納之稅捐只要拖過 5 年就可不必繳納。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雖已超過 5 年,但欠稅案件如已繫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中,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會影響自身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