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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林穎宜/台中市報導】∣2010.05.03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99年房屋稅於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課稅所屬期間自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稅單已全面寄發,如未收到稅單,可向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申請補發。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自即日起,凡是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稅款開徵期間前5天起,即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等方式或到便利商店繳納稅款。除信用卡繳納稅款需自行負擔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外,其餘繳納方式均不需負擔手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