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記者﹨王貴郎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勞工朋友,依限提出申請。其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9年9月30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9年3月31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14萬元以下者。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0,000元。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